南京审计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者:MPA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23-09-14浏览次数:1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硕、公共管理专硕(MPA)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及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中期考核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学位基本要求,考核研究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结构,应具备的学术素养、学术道德、基本学术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三条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二、考核范围、主要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研究生均需掌握党中央相关政策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核心主干课程和要求研读的经典文献;公共管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范围还包括: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MPA)中期考核的范围还包括: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五条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遵循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党中央相关政策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经典文献阅读的情况;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公共管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情况等;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MPA)的实践训练和专业能力提升情况等。

第六条中期考核可以采取展示会、答辩会、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论文宣讲等多种形式。学院采取以现场答辩形式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

三、考核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并将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学院成立中期考核小组,中期考核小组至少应有3名本学科导师组成。考核小组设组长1名;另设秘书1名,负责材料的准备、整理、汇总等工作。

第八条学院对研究生中期考核资格进行审查。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未完成课程学习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中期考核。学院将已具备中期考核资格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考核时间与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公共管理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MPA)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

第十条学院制定当期研究生中期考核具体工作方案(包括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和地点等),并将中期考核工作方案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学院在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五、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同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不合格,重新考核。研究生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比例一般不低于10%,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行。中期考核结果计入研究生学业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课程学习、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论文发表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有1门及以上学位课或2门及以上其他课程不及格;

(4)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

(5)考核专家组认为对专业知识掌握或课题研究及学业进展没有达到要求者;

(6)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

(7)根据学院中期考核方案、细则不符合中期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中期考核总评成绩为合格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开题程序。

第十三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以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限一次)。经学院审核同意补考的,应办理中期考核补考手续,由学院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中期考核不合格未申请补考、或申请补考未被批准、或补考不合格的研究生,必须参加下一年度的中期考核。

第十四条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若对本人的中期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在中期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院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成立中期考核复议审核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诉求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考核纪律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者,应在考核前两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核,经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缓考原则上应在中期考核所在学期内完成。已办理休(停)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原则上与下一届研究生同期进行。对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作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中期考核过程中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相关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