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审计大学MPA(公共管理硕士)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与运行,明确中心职责,提升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负责学校MPA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的专门机构,挂靠公共管理学院,接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中心秉持“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具备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审计特色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发展规划与制度建设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MPA教育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MPA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师资管理、质量评估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MPA教育相关的评估、认证与申报工作。
第五条招生与学籍管理
(一)编制MPA年度招生计划与招生简章;
(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名与考务组织工作;
(三)负责MPA新生录取与学籍注册工作;
(四)建立并维护MPA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
(一)组织制定与修订MPA培养方案与课程大纲;
(二)落实教学任务,编排课程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三)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与教学检查;
(四)负责MPA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七条师资队伍建设
(一)制定MPA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负责校内外导师的遴选、聘任、培训与考核;
(三)组织开展MPA教学研讨与教学方法培训;
(四)落实教师工作量核定与课酬发放。
第八条学位论文管理
(一)组织MPA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与答辩工作;
(二)负责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送审评阅;
(三)审核学位申请资格,提交学位授予建议。
第九条学生管理与服务
(一)负责MPA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风建设;
(二)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开学典礼与毕业典礼;
(三)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职业规划与心理咨询服务;
(四)负责MPA研究生奖励评定与违纪处理。
第十条实践基地与对外合作
(一)拓展与政府机关、公共组织及审计部门的合作;
(二)建设与管理MPA实践教学基地与案例库;
(三)组织开展学术讲座、公共管理论坛与专题培训;
(四)推动与国内外MPA培养院校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行政与财务管理
(一)负责中心日常行政事务与文档管理;
(二)编制并执行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三)管理中心资产与教学设施。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