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MPA教育中心研究生指导教师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发布者:MPA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23-10-04浏览次数: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审计大学MPA(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职业行为,弘扬高尚师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MPA教育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MPA教育中心所有专职、兼职及校外实践导师。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导师成长发展规律,旨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导师队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表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第五条 恪守职业操守。秉持公正公平原则,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推优、论文评审与答辩、就业推荐等各项工作中,实事求是,廉洁自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精心指导研究生学业与科研,关心研究生成长,严格要求,因材施教,致力于提升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学术创新能力和公共管理实践能力。

第七条 秉持学术诚信。带头坚守学术规范,维护科学精神,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在指导过程中,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学术道德与诚信意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

第八条 关爱学生发展。建立和谐师生关系,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与交流,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科研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尊重研究生人格,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九条 规范校外行为。在校外实践指导、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学校和MPA教育中心的声誉。与企业、公共部门等合作单位保持健康、规范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岗前培训与年度学习。实行新任导师岗前师德师风培训合格准入制。所有导师每年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或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价。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导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优奖励、招生资格认定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评议与反馈。定期通过匿名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研究生对导师师德师风、指导质量的评议意见,并将合理反馈作为改进工作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督导与巡查。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导师师德师风的督导工作,对指导过程进行不定期巡查,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失范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导师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者,经查实,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约谈警示、限期整改、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师德失范行为报告与通报机制,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