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南京审计大学MPA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者:MPA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23-09-01浏览次数:17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MPA研究生请假管理,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MPA研究生培养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审计大学MPA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请假管理。

第二条请假原则

(一)MPA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因工作、健康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活动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应如实说明事由,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请假类型与适用情形

(一)事假:因工作安排、家庭重大事项等正当事由需请假;

(二)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习,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公假:因代表学校或所在单位参加重要活动,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四)特殊事由假:因生育、本人重大疾病或直系亲属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请假。

第四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1天以内,由MPA教务管理人员审批,报MPA教育中心备案;

(二)请假1天以上、不超过所修课程总学时1/3,由MPA教育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请假时间超过所修课程总学时1/3,应办理缓修手续,由MPA教育中心审核批准;

(四)学位论文撰写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相关活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请假程序

(一)MPA研究生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MPA教育中心指定系统提交请假申请或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事假、公假需提供所在单位盖章的请假说明,注明事由、时间、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

(四)突发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教务老师报告,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五)请假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续假与销假

(一)请假期满需续假的,应在原假期结束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或书面形式办理销假手续;

(三)未按时销假且未说明原因的,按逾期未归处理。

第七条缺勤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课、缺考的,按旷课、旷考处理;

(二)1个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学时1/3,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因旷课导致课程考核资格受影响者,后果自行承担。

第八条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件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情况允许时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二)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实习、调研等活动期间请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返校的,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处理。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