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MPA研究生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MPA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23-10-03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MPA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MPA研究生教学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发布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课程表、组织研究生选课、组织必修课考试、成绩管理、监控与督导教学质量等;南京审计大学MPA教育中心负责选聘任课教师、安排教学任务、落实教学大纲和教师用书、组织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检查与监控教学质量、安排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查等。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南京审计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MPA)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是制订MPA研究生教学计划和选课的依据。课程按性质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按类别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核心课。

第四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或进展。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更多地使用教学案例。

第五条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选用具有先进水平的同类外文教材,并向MPA研究生推荐高质量的学习参考书目。学校不统一代购MPA研究生教材,由MPA研究生自行购买。

第六条各课程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适用专业、先修课程、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课程简介、各章教学要点、教学要求、配套实践环节等内容。教学大纲应由MPA教育中心成立编写组,由编写组长组织团队共同编写,经课程所在学科和开课学院(部)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予公布。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教学大纲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增开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须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通过开课学院(部)会同MPA教育中心及学科点论证同意,填写《MPA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并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三章 任课教师资格

第八条 MPA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MPA教育中心联合开课学院选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任课教师一般应由能为人师表、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经研究生院审批,也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参与MPA研究生课程的兼职实践教师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并参照本校人员的规定确认任课教师的授课资格。

第九条 对于初次讲授MPA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开课MPA教育中心应指定认真负责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第四章 课程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MPA教育中心和开课学院(部)应认真落实MPA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保证MPA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顺利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MPA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变更课程,MPA教育中心或开课学院(部)须于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MPA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开、缓开或增开。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根据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次学期课程教学计划通知MPA教育中心;MPA教育中心将落实后的课程教学计划书面反馈研究生院;研究生院重新审核后,编排课程教学任务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任务一经确定,须按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任何个人与单位无权变动。如任课教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应由MPA教育中心提前申请并提出解决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三条根据各MPA研究生人数,选课人数过少的专业选修课应暂时停开。选课人数原则上在10人以上方能开课,达不到开课人数可与下届MPA研究生一起上课或重新选修可开设的课程。

第十四条MPA研究生选定课程,原则上不得变动。个别因课程停开、上课时间变更等原因造成其选课冲突需要改选、退选或补选课程者,应在开学后2周内填写并提交《MPA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更改申请表》(附件4),并经导师同意后到研究生院办理。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MPA研究生课程教学应重视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等方式进行;重视运用专题性课堂研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情景模拟等适合MPA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或讲义,注重跟踪本学科国际理论前沿,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和教学计划并对MPA研究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检查研究生课外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每门MPA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指定2本主要教材和10本左右的课外阅读书目(含经典著作),并纳入课程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全英文教学、双语教学;鼓励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按专题共同完成授课任务;鼓励MPA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开展案例教学;鼓励聘请来自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为MPA研究生授课或开设讲座。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重视在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课程结束后,应进行教学总结。教学总结与试卷、成绩单在学期结束时一并提交MPA教育中心。教学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MPA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在考试前一周公布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

凡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总课时的1/3、或未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报告、实验等学业任务的MPA研究生,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MPA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随堂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课程研究报告、课程论文等形式,或开卷、闭卷等方式。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创新。

第二十二条 课程笔试试卷由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拟就。

1.试题应覆盖2本主要教材和10本左右参考书的内容,其中,10本参考书内容应不少于30%。

2.试题应强化应用、突出创新、难易适度、题量适中。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

3.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4.笔试课程应命制A、B两套试卷,并由课程所在学科负责人审核。

5.试卷命题、审核人员必须对未使用试题严格保密。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二十三条开卷考试应重视对MPA研究生综合性、操作性、实践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论文、读书报告的形式考核,须完成1篇主论文(报告),教师提交成绩时须附论文成绩评定表;论文、读书报告应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一经查实,成绩记零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必修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1-2周;各类课程的考查由MPA教育中心自行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在最后一次上课随堂进行。

第二十五条采取笔试考试的课程,试卷一般由MPA教育中心在每学期考试前一周送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印制。试卷命题、印制人员(含其他接触研究生试卷的人员)必须对未使用试题严格保密。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清点交卷份数,并做好考场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按要求认真完成评卷工作,并核算MPA研究生课程考核总成绩。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写阿拉伯字体。在试卷上只记得分,不记扣分。要求记分准确,字迹清楚,切勿涂改;如确需更改,应由更改人签全名。以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可在次学期开学初提交成绩。

第二十八条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并应在考前向学生公布比例。要适当加大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平时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二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的登记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以及两级制的形式。学位课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在计算课程绩点时,分别计90、80、70、60、50分;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应在原始纸质成绩单上签字,一式两份,并交MPA教育中心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其中一份送交研究生院,另一份中心保存。成绩单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MPA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MPA教育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由研究生院进行成绩变更。

第三十二条任课教师、秘书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定、录入、校核、递交研究生成绩。如因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混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校MPA研究生因工作需要办理成绩单,应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打印,MPA教育中心秘书核对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研究生院复核并加盖公章。在校MPA研究生论文答辩通过后,由MPA教育中心统一打印正式的成绩单或学籍卡,一式三份。其中,MPA研究生本人保存一份,MPA研究生学籍档案保存一份(毕业离校时随档案寄走),MPA教育中心存学校档案馆一份。

第三十四条 对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者,一经查出,对在校MPA研究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毕业研究生将情况通报给本人所在单位并停办该生成绩单。

第三十五条 所有考试考查试卷、试题、答卷由MPA教育中心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MPA研究生毕业后五年,以备质量评价、调查分析等。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六条 教师上课时应遵循基本的师德规范,不迟到,不早退,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不得擅自将授课任务转交他人或请人临时代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由MPA教育中心视具体情况处理,重大事件报研究生院或分管校领导处理。

教师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应提前填写《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附件6),经MPA教育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和MPA教育中心需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MPA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 教师因调停课所缺课时,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因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等)停课除外。

第三十九条 在MPA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凡有违反教学纪律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学督查与教学评估

第四十条为维持稳定的教学秩序、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研究生院协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依据MPA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MPA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或评估,逐步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

第四十一条MPA教育中心除应积极协助研究生院、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各种教学检查、评估外,还应开展符合MPA教育中心实际情况、有特色的教学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及时听取MPA研究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经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